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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符某某交通肇事案)_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秀检一刑不诉〔2020〕Z21号

被不起诉人符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26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司机,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屯昌县****村委会******号,现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小区****房。因本案于2019年9月30日到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1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符某某驾驶赣C8****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CR****挂重型平板半挂车,沿海口市秀英区**中线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行至与G98环岛高速公路匝道交叉路口由北往西方向右转弯进入G98环岛高速公路匝道时,与当事人陈某某驾驶沿**中线北往南方向行驶的海口21****号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当事人陈某某被赣C8****重型半挂牵引车碾压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多器官组织严重损伤死亡,符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被不起诉人符某某拨打110、120报警、医,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医护人员到来处理,交警到场调查后随即将其带至医院抽血。2019年11月8日,符某某的肇事车辆已发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符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拨打110、120,在现场等待交警、医护人员,有积极抢救伤者避免伤亡发生、积极配合调查的主观意愿,到案后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事发后,其与被害人亲属方达成协议,积极协商赔偿、抚慰被害方,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书面谅解。考虑到符某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属于过失犯罪,有自首情节,从侦查阶段起即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明显。  为体现司法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综合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李相啸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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