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符某某交通肇事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符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811998********,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兰溪市**骨伤科医院学徒,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1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14时10分许,犯罪嫌疑人符某某驾驶浙GB****号小型轿车从兰溪市马公滩往兰溪老城区方向行驶,途经兰溪市南门大桥时,与对向张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防盗编号11****)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电动自行车乘坐人郭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兰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部门认定,符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张某某无责任。

犯罪嫌疑人符某某在肇事后在现场帮忙抢救伤员,等待交警处理并对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犯罪嫌疑人符某某现已对死者家属进行了赔偿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