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符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811998********,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兰溪市**骨伤科医院学徒,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1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14时10分许,犯罪嫌疑人符某某驾驶浙GB****号小型轿车从兰溪市马公滩往兰溪老城区方向行驶,途经兰溪市南门大桥时,与对向张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防盗编号11****)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电动自行车乘坐人郭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兰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部门认定,符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张某某无责任。
犯罪嫌疑人符某某在肇事后在现场帮忙抢救伤员,等待交警处理并对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犯罪嫌疑人符某某现已对死者家属进行了赔偿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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