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符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3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县**镇**村**组,住佛山市禅城区镇**路**街**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侯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符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E81****的小型汽车从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东路出发,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南海大道时被交警查获,后被带至医院抽血检验。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符某某送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6.5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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