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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符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Z116号

被不起诉人符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泸溪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331221974********,苗族,小学肄业,暂住地为广东省茂名市**镇**工地(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泸溪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取保候审。

本案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茂名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8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符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茂名(临电)C7****号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在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红旗北路发生交通事故。经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符某某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9mg/100mL,其驾驶的茂名(临电)C7****号二轮电动车属机动车。

经本院审查并调取相关证据,本院仍然认茂名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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