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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符某某危险驾驶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564号

被不起诉人符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6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因本案于202076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7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629日晚,被不起诉人符某某饮酒后驾驶浙FA7****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在行驶至嘉兴市南湖区越秀北路越秀春天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符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3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其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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