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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符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符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22时49分许,被不起诉人符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A7****(临)的小汽车途经广州市花都区阳光北路法政街北19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从被不起诉人符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90.6mg/100ml。

本院认为,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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