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埔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符某某,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811982********,中专文化程度,出生地湖南省沅江市,户籍地湖南省沅江市**镇**巷**号附**号。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2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符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21时08分许,被不起诉人符某某驾驶粤SB****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黄埔区永和大道进遂达街北85米处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从符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1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现场照片、抓获经过等书证、物证;3.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4.现场执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符某某对上述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符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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