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桃检二部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符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村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5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中午,被不起诉人符某某和龚某某在桃江县桃花江镇石壁人家饭店吃饭时喝了二两白酒。饭后,被不起诉人符某某驾驶湘A*****小型轿车沿桃花江镇南环线前往修山镇,行至桃花江镇X032线3公里处向荣村路段时,被桃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符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呼气式酒精测试单、驾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龚某某的证言;3.血液乙醇浓度定性定量鉴定意见;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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