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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符某某危险驾驶案)_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符某某,男性,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1127197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洪雅县,住洪雅县**场**中心****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洪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洪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7日晚,被不起诉人符某某酒后驾驶川Z9****号轻型货车沿洪雅县洪川镇上正街由东向西行驶,20时58分,车行驶至上正街与禾森大道交叉路口被被执勤的民警拦停检查,现场对符某某酒精检测,其呼气中酒精含量为112mg/100mL,随即带至中医院抽取血样,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符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6.4 mg/100mL 。到案后,符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不起诉人符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是坦白,可以从轻或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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