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一刑不诉〔2020〕Z144号
被不起诉人符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7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镇**居委会**路**局宿舍,现住三亚市天涯区**路**号**港湾**阁**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7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4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21时58分许,被不起诉人符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琼AY****的大众帕萨特牌小型汽车,从三亚市吉阳区凤凰路海螺红绿灯往三亚市吉阳区凤凰里美丽之冠方向行驶,途经美丽之冠东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盘查,发现驾驶员符某某疑似酒驾,对其使用呼气酒精测试仪进行呼气检测,结果为106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执勤民警随即将符某某送至三亚市中医院抽血检验,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符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结果为11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物证:琼AY****的大众帕萨特牌小型汽车;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提取笔录、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单、查获经过照片及抽取血样照片等;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量刑情节证据:到案经过、犯罪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法定情节,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黄丽娜
书 记 员:卓上晶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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