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公诉刑不诉〔2018〕60号
被不起诉人符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居民身份号码460100196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海口市海洋和渔业监察支队副科长,海南省海口市人,户籍所在地为海口市龙华区**路**号,现住海口市龙华区**路**号**园**单位**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2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9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8日1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符某某与朋友王某某等三人在海口市龙华区金垦横路“好好吃饭”饭店吃饭喝酒,期间被不起诉人符某某喝了大约一两多郎酒牌白酒,21时15分许,饮酒后被不起诉人符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琼AQ****的小型轿车同王某某前往海口市玉沙路“一代佳人”夜总会,途经海口市玉沙路椰海大酒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发现被不起诉人符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便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呼气式检测值显示为85mg/100ml。随后,公安民警将被不起诉人符某某带到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法医鉴定中心对其的血液进行鉴定,证实被不起诉人符某某的血样中有酒精含量浓度为10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系偶犯、初犯,悔罪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刁伟颖
2018年10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