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海检一刑不诉〔2020〕Z59号
被不起诉人符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7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文昌市**镇**服务中心**人员,中共党员,出生地文昌市,户籍所在地文昌市**镇**居委会**街**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经本院决定,由文昌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晚,被不起诉人符某某饮酒后于当日21时许驾驶琼C7****号牌小轿车,行驶至琼海市嘉积镇金海路金柜KTV前路段时,被琼海市公安局民警设卡查获。被不起诉人符某某在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测试值为117.4mg/100ml,后被执勤民警带往琼海市中医院提取血液样本。2019年9月12日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果为送检符某某血样检验出酒精,其浓度为104mg/100ml。
另查明,经查询公安网信息证实,被不起诉人符某某此前无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其他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符某某的血液样本酒精含量为104mg/100ml,其血液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醉酒程度相对较轻,案发时未造成损害后果,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此前无酒后驾驶机动车等违法犯罪行为,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符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卢 伟
检察官助理:许梦柳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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