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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符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符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01968********,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海口市龙华区**村**号**房,现住海口市龙华区**路**小区**楼**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符某某驾驶琼A8****小型客车到海口市龙华区龙华路好声音KTV与朋友蒙某某等人一起唱歌喝酒。至次日1时许,符某某饮酒后独自驾驶琼A8****小型客车从万国西路的停车场离开,途经义龙东路、义龙西路,行驶至龙昆北路华天酒店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民警发现符某某有酒驾嫌疑,便当场依法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29mg/100ml,随后民警依法将符某某带至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对其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符某某血样中的酒精浓度为14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偶犯、初犯,悔罪认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官:吴  健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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