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167号
被不起诉人符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住盘州市**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8日,被不起诉人符某某酒后驾驶云D***号小型轿车沿煤兴线(煤碳包一兴义)从盘州市盘关往两河方向行驶,21时23分,行驶至煤兴线321km+600m处时,被民警查获。2020年07月30日,经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鉴定,符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06.4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