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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符某某危险驾驶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16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住盘州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8日,被不起诉人符某某酒后驾驶云D***号小型轿车沿煤兴线(煤碳包一兴义)从盘州市盘关往两河方向行驶,21时23分,行驶至煤兴线321km+600m处时,被民警查获。2020年07月30日,经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鉴定,符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06.4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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