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南检刑不诉〔2020〕1070号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19年5月16日2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符某某酒后驾驶渝AT****小轿车在重庆市南岸区茶园广福大道区府路段,与连某某驾驶的渝B2****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经对符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4mg/100ml。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其乙醇含量222.4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符某某于2019年5月16日凌晨第一次饮酒后驾驶车辆送朋友祝某某回家,在重庆市南岸区广福大道与连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符某某当时对是否发生交通事故是不确定的,且向同车人员唐某某确认过,唐某某说没有擦挂出租车,后符某某驾驶车辆离开,不能证实符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有逃逸的行为。符某某第一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后又回到餐馆与朋友继续饮酒,侦查人员抓获符某某时,对符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以及抽血备查,经鉴定,符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为222.9mg/100ml,该鉴定结果是符某某第二次饮酒后血液中的乙醇含量,并不能证实符某某第一次饮酒后驾车时的血液乙醇含量。全案证实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的证据不足,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退查必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符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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