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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符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符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6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住石林彝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21时05分,被不起诉人符某某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石林县**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对符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82mg/100ml,经鉴定,符某某血样中乙醇成份含量为99.32mg/100ml(乙醇/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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