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符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83********,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符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G*****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廉江市**镇**路**路段处被公安民警查获。经抽取符某某的血液送检,检出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符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符某某血液中乙醇成份含量仅为94.5毫克/100毫升,且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又是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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