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78号
犯罪嫌疑人符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31966********,汉族,高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镇**村**号,住西峡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7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15时许,犯罪嫌疑人符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牌照两轮摩托车,行至西峡县城区**路与**交叉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33mg/100ml。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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