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符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81********,汉族,大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海南省东方市**镇**路**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当时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符某某醉酒驾驶号牌为琼D****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在东方市八所镇解放西路第一小学前路段,被东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对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其血样中含有乙醇,浓度为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
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4.提取笔录及相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符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良好,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认罪认罚,其酒精含量浓度为93mg/100ml,未造成其他后果,对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副检察长:杨 海
检察官助理:陈晓菲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