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符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86********,汉族,海南省海口市人,大学文化程度,中国**保险公司海南分公司职员,住海口市美兰区**镇**大道**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区**一横路**号海南**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月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6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符某某驾驶号牌为琼AW****的丰田牌轿车前往海口市美兰区**路**市场旁边“**店”与朋友谢某某等人一起吃饭喝酒。期间,符某某喝了二两“海之蓝”牌白酒。20时许,符某某坐朋友的车前往海口市龙华区“**”音乐清吧喝酒,期间,符某某又喝了约3瓶“青岛”牌啤酒。次日凌晨0时许,符某某乘坐出租车到人力资源市场取车,后符某某驾驶号牌为琼AW****小轿车载着黎某某前往美兰区海甸二东路,黎某某下车后,符某某就继续驾驶该车前往东营镇,当车行驶至美兰区福安小学路段时,追尾碰撞到前方一辆行驶的电动车,因惯性电动车又撞向前方停稳的两辆机动车,造成四车损坏,电动车驾驶员受伤的事故。符某某报警后留在原处等候公安民警处理。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3mg/100ml。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符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浓度为88mg/100ml。经海口市交通警察支队认定,符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他人无责任。案发后,符某某向电动车车主陈某某和琼AZ****车主各赔偿2万元,琼AE****车主表示受损轻微,不需要赔偿。符某某得到三方谅解。
本院认为,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偶犯、赔偿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起诉。
检察官:余中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