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儋检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符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栋**房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儋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5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8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符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5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符某某酒后返回海南省儋州市**镇**大道**小区的住所。进入小区后适遇律某甲,符某某遂上前搭讪但遭到律某甲的拒绝,符某某便多次拿树叶扔律某甲,并用言语骚扰律某甲。后因符某某伸头靠近律某甲,继续骚扰律某甲,律某甲不堪侮辱便朝符某某踢了一脚,符某某见此猛朝律某甲踢了两脚,将律某甲从电动车上踢倒在地上,随后再次对律某甲拳打脚踢,律某甲便打电话将被人殴打情况告知其妹妹律某乙。约过几分钟,律某乙和其朋友曾某某、钟某某、陈某某先后进入小区,并要求符某某送律某甲去医院检查,但符某某不愿意,且用语言进行辱骂,曾某某打了符某某一拳,后二人扭打在一起被人拉开。符某某不服气,遂离开小区去往小区旁边的便利店厨房内拿出一把菜刀,便持菜刀返回小区朝曾某某、钟某某、陈某某三人砍去,三人随即跑开,符某某便持菜刀追砍曾某某,导致曾某某腹部、手臂等部位受伤,钟某某、陈某某看到符某某追砍曾某某后,便上前拦住符某某并争夺菜刀,导致陈某某手指受伤。
经儋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律某甲、曾某某、陈某某的损伤均不构成轻微伤。
2019年09月15日凌晨2时许,儋州市公安局东风派出所民警在儋州市那大镇中兴大道和风雅筑小区处将符某某传唤到案,并当场扣押作案工具菜刀一把。
2019年9月25日,符某某的家人代其向曾某某支付赔偿金人民币2000元,曾某某、律某甲、陈某某三人均谅解符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害人没有造成严重伤情后果,且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符某某的行为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符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儋州市人民法院起诉。
检 察 官:郭西钦
检察官助理:吴 娟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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