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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符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麻某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麻某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符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51992********,苗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麻某苗族自治县**乡**村**组,现住麻某县**镇**小区。2018年8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9年5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5月24日被麻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3日被麻某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14日经本院决定,由麻某县公安局重新对其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麻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符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9月14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19年9月27日本院决定退回麻某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0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1月25日本院决定再次退回麻某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2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麻某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雷某某因拖欠谭某某、向某某赌债,2018年2月21日17时许,谭某某、向某某召集社会青年王某甲、符某乙、滕某某、符某丙、吴某某、王某乙、符某丁、倪某某、符某甲等人到达麻某县高村镇“玖玖龙虾城”对面马路上找雷某某逼要债,一群人下车与向某某、谭某某会面后,对雷某某进行威逼,进而对雷某某进行殴打,倪某某在争执过程中受伤,符某甲在旁言语造势。殴打完后谭某某、向某某等人又强行将雷某某拖上车,将其带至锦绣山庄的家中楼下,谭某某、向某某、王某甲、符某乙、滕某某、吴某某等人强行将雷某某拖至7楼家中,倪某某、符某甲两人没有跟随上楼,谭某某、向某某、王某甲、符某乙、滕某某、吴某某等人强行闯进雷某某位于702的家中后,其中符某乙手持匕首,该伙人员威逼其母亲还债,在其家中大吵大闹,后经报警,民警来处置才罢休。此事发生后,雷某某两名小孩及其家人不敢在麻某县城继续居住生活,两名小孩也不敢在县城继续读书,已转至乡下读书。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麻某苗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实符某甲施行具体的实行行为或帮助行为,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麻某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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