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印检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符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61975********,土家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现住贵州省印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街道**栋**楼**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3日被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符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罗某某(另处)将一台赌博机放置到被不起诉人符某某、任某某夫妇经营的**街道**小区“印江自治县**超市”内,约定由被被不起诉人符某某、任某某负责经营销售游戏币,罗某某负责赌博机维修和消分取币,所得盈利罗某某与被不起诉人符某某、任某某平分。被不起诉人符某某、任某某通过销售游戏币的方式经营赌博机,共计盈利16300元人民币,被不起诉人符某某、任某某分得8150元人民币,罗某某分得8150元人民币。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符某某已将非法所得8150元上缴公安机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赃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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