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Z454号
被不起诉人符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乡**村**组**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于2020年7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6日继续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符某某在南海区**镇**科技有限公司的拣料区内工作时,因工厂内通道狭窄的原因,导致符某某用斗车拉破碎料时受阻,随后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争吵,在争吵的过程中,张某某用手把符某某的斗车推翻,后符某某用双手将张某某推倒在地上,致张某某的左脚胫骨下端骨折,后张某某爬起身,捡起一条铁耙去殴打符某某,双方扭打在一起,致符某某的头部和手臂受伤,后双方被在场的同事分开。经鉴定,张某某属轻伤一级,符某某属轻微伤。符某某于2020年5月20日被抓获,其对上述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20年6月19日,被不起诉人符某某家属赔偿张某某35000元并得到张某某谅解。
被不起诉人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8月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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