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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符某某故意伤害案)_湛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湛检公二刑不诉〔2019〕5号

被不起诉人符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8821989********,汉族,小学文化,木工。广东省雷州市人,户籍地和案发前住址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雷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8年11月13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2019年2月26日、2019年5月12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雷州市公安局认定,2018年5月11日凌晨2时40分,被不起诉人符某某在雷南粉汤店内帮助麦某某、唐某某、陈某某、林某某等人殴打被害人涂某某,后致一人死亡,以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雷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符某某虽然在粉汤店内参与打架,但没有参与追赶围殴被害人并致其死亡,认定其具有共同伤害涂某某的主观故意或实施具体伤害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符延超不起诉。

被害人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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