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符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74********,土家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出生地和户籍地湖北省利川市,现住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中午,在仙游县**镇**村**街,被不起诉人符某某与邻居伊某某因停车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双方互殴,致二人均有受伤。经仙游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不起诉人符某某及伊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符某某与伊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相互谅解。
被不起诉人符某某于2020年2月1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的事实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符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同案人供述和辩解: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仙游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等笔录:仙游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笔录;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能投案自首,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相互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莆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仙游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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