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符某某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一刑不诉〔2020〕Z36号

被不起诉人符某某,男性,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村委会****号,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万宁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3日11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符某某在海南省万宁市东澳镇神州半岛开发区海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员工食堂内,因工作上的事情与被害人黄某某发生争执,随后符某某用拳头对黄某某进行殴打,致黄某某双侧鼻骨骨折。经万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意见书认定,黄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符某某赔偿黄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黄某某的谅解。

被不起诉人符某某于2019年6月10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一是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二是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三是自愿认罪认罚。本案社会矛盾已化解,且被不起诉人确有认罪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徐华兵

书 记 员:陈备名

2020年7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