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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符某某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符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325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修山镇**村**村民组。因敲诈勒索嫌疑,于2018年5月3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7月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符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8月2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8年10月12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2018年11月12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8年12月5日公安机关再次补查重报。

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9月20日,张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签订人民币8万元借款协议,借款期限为一个月,月息按银行同期同类利率四倍计算。至2018年1月31日,被害人陈某某向张某某还款共计人民币106200元。2018年4月12日,张某某伙同被不起诉人符某某在香洲区银桦路8号**大厦**房,以威胁手段让被害人陈某某向被不起诉人符某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再签订一份人民币10万元的借款协议,并制造虚假的流水记录。当天,被害人陈某某又按照张某某要求,将在银行账户中收到被不起诉人符某某转来的人民币10万元钱款转回给张某某。

2018年5月30日,被不起诉人符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符某某有参与敲诈勒索的行为。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符某某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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