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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符某某涉嫌挪用资金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符志云)(公开版)_广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符某某,男,19******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6253219**********,汉族,高中文化,企业负责人,江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江西**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贵州**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号**栋**单元**室租住地贵州省**5栋**室。因涉嫌犯有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广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广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符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江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成立,被不起诉人符某某为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人和执行董事,持有80%的股份,谢某某为公司的监事,代持符某某20%的股份。2017年11月17日,江西**房地产有限公司以3480万元竞拍得广昌县**大道延伸段南侧(**公路西侧)**号住宅用地,并交纳了400万元的竞拍保证金,二个月后符某某未按规定交清剩余的3080万元土地出让金,并在相关单位多次催促下仍未交纳。2017年12月份,符某某设立“**”小区售楼部,并在售楼部放置**小区沙盘,土地方位示意图及户型样板等,2018年1月左右符某某招聘巫某某、何某某和李某某为售楼小姐, 并由谢某某负责**项目销售。2018年1月,开始以江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义收取客户的购房诚意金, 2018年2月,符某某和谢某某开始收取客户的购房定金,定金为5万元至80万元不等,购房客户的订金大部分通过刷P0S机转账至谢某某的广昌农商银行卡,卡号尾号为****,也有部分通过银行卡转账、微信、支付宝和现金支付购房订金的,总共收取40余人的购房定金,共计550余万元。被不起诉人符某某在未召开公司会议和形成股东决议的情况下, 先后将260余万元公司资金挪用于归还其所欠工程款、个人借款等债务,超过三个月未还。截止2021年2月10日已归还大部分购房定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符某某已将大部分挪用的资金退回,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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