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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符某某滥伐林木案)_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一分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符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镇**村委会**村**号,住该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文昌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1日被文昌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昌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符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文昌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1年1月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

2020年8月初某日,被不起诉人符某某以1000元的价钱向**镇**村委会**村村民威某某购买位于该村“下截坡”处林地上的一片橡胶林木。同年8月中旬及下旬,符某某在未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持油锯砍伐了橡胶木,其中一车木材由符某某驾驶自家的拖拉机运到琼海市烟塘镇以600元的价格出售,另一车木材运到会文镇的一家虾苗孵化场以650元的价钱出售。2020年9月4日,符某某再次未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独自砍伐剩余的林木时被巡逻的护林员发现并制止。当天被砍伐的木材均被文昌市林业局工作人员扣回重兴镇森林资源监测护林站堆放。经鉴定,被伐林木属于橡胶树,共计33株,被伐林木蓄积量为13.9238m3,出材量为9.7467m3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符某某于2020年10月13日经侦办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涉案财物50段橡胶木材和1把油锯建议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官:王焕

                              2021年1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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