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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符某某滥伐林木罪)_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检二分公诉刑不诉〔2020〕Z29号

被不起诉人符某某,男,194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600301945********,黎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乡**村委会***村**号,住原籍。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海南省霸王岭林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2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南省霸王岭林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符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5日移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6月23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符某某,于2020年7月22日告知符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海南省霸王岭林区森林公安局查明: 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间,符某某因其在霸王岭林业局天保工程南开管护站第245号小班内的槟榔树被马占相思树遮挡阳光,影响槟榔树的生长,其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1把电锯和1把钩刀,对该地块内其所属的马占相思树进行择伐、环剥树皮,致使其所属的66株马占相思树毁坏致死。经海南省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毁林木面积为2.55亩,树种为马占相思树;被毁已死亡的林木株数为66株(无幼树)、总立木蓄积量33.2421立方米,其中被环剥树皮已死亡的林木株数为30株(无幼树)、立木蓄积量21.5975立方米;被砍伐林木的株数为36株(无幼树),立木蓄积量11.6446立方米。

海南省霸王岭林区森林公安局认为,被不起诉人符某某滥伐立木蓄积量为33.2421立方米的马占相思树,其行为涉嫌滥伐林木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到案后认罪态度好,积极认罪认罚、无犯罪记录,其亦表示愿意种植相关树苗,以此来修复生态环境,弥补由其行为带来的生态环境损失。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官:麦雪良

                          书记员:吴小润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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