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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符某某诈骗案)_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公一刑不诉〔2018〕1号

被不起诉人符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9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镇,现住海口市龙华区**路**家园**栋**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6月1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7月13日经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辩护人:曲小舰,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符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7年8月8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符某甲因刚辞掉工作,没有收入来源,便答应帮曾某某送车并送抵押合同,后曾某某多次指使符某甲将涉嫌诈骗的车辆交给受害人陈某某等人进行诈骗。

    1.2017年3月份,曾某某将租借来的车牌号为琼AM****的本田小轿车,伪造车辆转让抵押合同,将该车抵押给陈某某,后曾某某就指使符某甲、陈明勇将该车送至海口市琼山区**路交给陈某某 。

    2.2017年3月份,曾某某将租借来的车牌号为琼A6****的奥迪A5小轿车,伪造车辆转让抵押合同,将该车抵押给符某乙,后曾某某指使符某甲将该车开至海口市琼山区**路交给符某乙,后符某乙就将抵押车款通过银行给曾某某汇款。 

    3.2017年2月份,曾某某将租借来的车牌号为琼A9****的锐志小轿车,伪造车辆转让抵押合同,将该车抵押给林某甲,后曾某某指使符某甲将该车开给林某甲,后林某甲就把抵押车款转账给曾某某。

    4.2017年3月份,曾某某指使符某甲将车牌号为琼C9****的奔驰SLK开往海口市龙华区**院,后叫符某甲将该车交给林某乙。

    5.2017年3月份许,曾某某指使符某甲将车牌号为琼AR****的本田CRV小轿车开至海口市**港,后叫符某甲将该车交给周某某。

    6.2017年2月份,曾某某将租借来的车牌号为琼A1****的宝马535小轿车,伪造车辆转让抵押合同,将该车抵押给符某乙,后曾某某指使符某甲将该车开至海口市琼山区**路交给符某乙,符某乙就将车款174600元人民币交给符某甲,符某甲后将抵押车款交给曾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查明被不起诉人符某甲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符某甲构成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符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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