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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符某某诈骗案)_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琼检一刑不诉〔2020〕Z41号

被不起诉人符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7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海市****居委会********房,住海口市秀英区**花园****房,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

本案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不起诉人符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害人庄某某。符某某得知庄某某要找工作,便虚构本人是海口市琼山区国兴大道**局**公司采购部的领导,该公司正在招聘工作人员,并称可以帮助庄某某进入该公司。2019年6月12日,符某某以需要向领导送礼为由,带庄某某到海口市琼山区**小区**酒行内以人民币24000元的价格购买两箱茅台酒。当日,符某某返回酒行内将两箱茅台酒退货,酒行老板黄某某将人民币21600元的酒款退至符某某本人的一张银行卡内(卡号:62145864898********)。当天下午,符某某又以请公司领导吃饭为由,让庄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5000元到自己微信。事后,庄某某多次向符某某询问工作事宜,符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诿,并将庄某某微信拉黑。

2019年7月29日,被害人庄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2020年1月10日,被不起诉人符某某赔偿被害人庄某某人民币3.5万元并取得谅解。2020年1月21日,符某某自动到海口市公安局国兴派出所投案。

本院认为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的行为,鉴于其主动投案,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何春艳

                           检察官助理:霍敬玉

                           书  记  员:王文卓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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