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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符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Z516号

被不起诉人符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71987********,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镇**村**。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0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6月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晨芸,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2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3月12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5月7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田某某持有**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合伙”)4.96%股份,**合伙持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6.13%股份,**公司持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8.53%股份。田某某为非法获利,未经开源证券授权,私下计算自己在**公司的持股比例、股数(200万股)及每股4.4元的价格。

2019年3月,被不起诉人符某某认识了田某某。田某某委托符某某将其持有的200万股**公司股份以每股4.4元转让套现。符某某明知田某某系间接持股,为赚取中介费,找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老板张某某,以每股7元的价格交由**公司推广、售卖田某某持有的股份。 

**公司隐瞒田某某间接持股的事实,谎称田某某为**公司的股东,采取饥饿营销的方式以每股12元的价格向社会公众推广、售卖股东为田某某的**公司的股份。2019年7月,被害人刘某某被骗购买5万股,金额60万元;被害人胡某某被骗购买7.5万股,被骗金额9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符某某不起诉。

扣押、冻结涉案款物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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