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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符某某诈骗案)_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34号

被不起诉人符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663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海南省儋州市**镇南****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刑事拘留,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以来,被不起诉人符某某因经济拮据,便通过“快手”手机软件学习冒充黑客诈骗他人钱财的方法准备诈骗作案。后其在互联网黑客论坛、贴吧等网站留下自己联系QQ号,谎称称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找回被盗游戏账号、QQ号及个人信息查询,再以需要支付定金、购买材料费、保证金为由诈骗他人钱财,后删除被害人联系方式,共计诈骗金额495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1、2019年8月1日,符某某冒充“黑客”诈骗家住庆阳市西峰区**家属楼的毕某某现金2350元,通过昵称为“职业选手”的QQ350****979收取诈骗赃款后提现至其建行卡621700*********0643内。

2、2019年8月9日,符某某冒充“黑客”诈骗家住河南省开封市**县**乡**村的董某某举现金530元,借用黄某某昵称为“哈哈妮”的微信号:baijz****收取诈骗赃款后转至符某某的微信号fjd55****。

3、2019年7月31日,符某某冒充“黑客”诈骗湖北省武汉市华中**大学学生苏亚飞现金1370元,借用黄某某的微信号:huang8****收取诈骗赃款后转至符某某的微信号fjd55****。

4、2019年7月30日,符某某冒充“黑客”诈骗家住河南省洛阳市**县**乡**村的姜某某现金500元,借用黄某某的微信号:huang8****收取诈骗赃款后转至符某某的微信号fjd55****。

5、2019年8月15日,符某某冒充“黑客”诈骗浙江省**县**北路**号的黄某甲现金200元,借用林**昵称为“共产”的微信号:wwww3****收取诈骗赃款后兑换为现金。

本院认为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退赔被害人损失,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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