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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符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检一部刑不诉〔2021〕Z4号

被不起诉人符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94********,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镇**巷**号,住海南省澄迈县**镇**小区。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0月31日被饶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饶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饶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2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1年1月11日饶阳县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饶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小爆”建立假充值网站,并建立QQ群招募符某某、廖某某、虎某某、赖某某等人实施诈骗,群内成员互发“钓鱼”、“打枪”信息。2019年5月16日,犯罪嫌疑人廖某某通过群内发布 “打枪”信息后和王某某聊天,让王某某进行充值,诈骗王某某共计11496元。犯罪嫌疑人符某某明知“小爆”实施诈骗,仍多次将用来实施诈骗的游戏账号提供给“小爆”诈骗团伙使用。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饶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符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饶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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