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检一部刑不诉〔2021〕Z4号
被不起诉人符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94********,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镇**巷**号,住海南省澄迈县**镇**小区。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0月31日被饶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饶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饶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2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1年1月11日饶阳县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饶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小爆”建立假充值网站,并建立QQ群招募符某某、廖某某、虎某某、赖某某等人实施诈骗,群内成员互发“钓鱼”、“打枪”信息。2019年5月16日,犯罪嫌疑人廖某某通过群内发布 “打枪”信息后和王某某聊天,让王某某进行充值,诈骗王某某共计11496元。犯罪嫌疑人符某某明知“小爆”实施诈骗,仍多次将用来实施诈骗的游戏账号提供给“小爆”诈骗团伙使用。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饶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符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饶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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