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符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98********,黎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日被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简称保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保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下旬,李某某、高某某、陈某某租住在保亭县七仙岭**一平房内,以可以提供贷款,但要交保证金等名义为由,通过手机进行诈骗,共骗得他人财物人民币25065元。2019 年12月29日,符某某经高某某的介绍来到高某某等人居住的山寮,准备一起进行电信诈骗,因用来作案的电话卡不能使用,无法行骗。2019年12月31日,李某某、高某某、陈某某、符某某被民警抓获。
本院认为,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
检察官:刘朝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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