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二区刑不诉〔2018〕172号
被不起诉人符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2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房。2017年9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符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2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8年1月22日、3月21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2月6日、4月20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1月9日、3月7日、5月21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中山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6月期间,犯罪嫌疑人符某某受雇于梁某某(另案处理)在我市**镇**站旁边路段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氯氨酮及毒品甲基苯丙胺。2017年9月13日,公安人员在东莞市**镇****网吧抓获犯罪嫌疑人符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本院仍然认为中山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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