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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符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检二分公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符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21973********,黎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海南省东方市人,住海南省东方市******队。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东方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方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符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1日向东方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于2020年4月8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9月及12月间,被不起诉人符某某为种植芒果,先后3次持山刀、油锯等工具,将位于东方市******石场厂房西面山坡上一处天然防护林等林木砍伐,并在砍伐林地上种植芒果树苗。经海南省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伐林木地块面积6.6亩,全为Ⅰ级保护林地,林种为防护林,被伐林木总株数为317株,总蓄积量为2.2093立方米。林地原有植被已遭到严重毁坏,致使原有植被应有的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等生态功能遭到破坏。

2019年3月30日,被不起诉人符某某被东方市森林公安局猕猴岭林区派出所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0年4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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