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符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6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屯昌县**镇**居委会**路**号,住海南省屯昌县**镇**小区**房,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同年11月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符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9 月初,余某某在网上向一名叫“小某某”(身份待查)的男子购买了多张银行卡后,提供给境外赌博网站走流水账。按照余某某要求,“小某某”安排被害人王某某从山东来到海口作为银行卡担保人,余某某安排王某某居住在海口市美兰区**路**村**号出租屋内。2019 年9 月26 日早上,余某某称“小某某”向余某某提供的两张银行卡被挂失,导致境外赌博网站损失42000元,要求王某某立即联系“小某某”将42000元还给境外公司。由于“小某某”未及时交款,余某某便让担保人王某某承担该损失。为逼迫王某某和“小某某”交款,当日17时许,余某某将被害人王某某从海口市美兰区**路**村**号出租屋带至海南省屯昌县,后伙同被不起诉人符某某将王某某带到屯昌县**镇一水电站,通过言语恐吓、拍摄视频等方式,逼迫王某某筹钱。期间,“小某某”陆续将人民币4100元转账给王某某,王某某要求家人通过微信转账2万元给自己,收到上述款项后,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余某某人民币24150元。2019 年9 月27 日23 时许,余某某、符某某将王某某带回海口,在**旅馆开房入住。9月28日凌晨,王某某逃离**旅馆并报警。2019 年9 月28 日18时许,公安民警在**宾馆**房将余某某抓获,扣押笔记本电脑一部、手机一部、银行卡23张。2019 年10 月9 日,符某某在屯昌县被抓捕归案,扣押其手机一部。
本院认为,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符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其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符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符某某的手机一部,用于非法拘禁期间与同案人的通讯联系,系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起诉。
检 察 官:李 洪
检察官助理:王伟鹏
2020年1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