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符**,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毕业,新野县****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15号,现住新野县****附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符**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符**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也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13年6月以20万元价格从他人手中通过转让方式非法占用新野县城郊乡王营村耕地用于建新野县鸿基混凝土有限公司,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经河南省国土资源调查规划院鉴定:其行为造成37.852亩一般耕地的种植条件严重毁坏。2019年9月17日,被不起诉人符**主动到新野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符**所占农用地的转用和征收手续正在办理中,被不起诉人符**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并签订了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符**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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