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儋检一刑不诉〔2020〕Z38号
被不起诉人符某甲(曾用名符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省儋州市人,住儋州市**镇**村委会**村**号,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6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2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省儋州市人,住儋州市**镇**村委会**村**队,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6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2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符某甲、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符某甲、林某某窜到儋州市**镇**医院**科大楼门口处伺机盗窃,发现被害人赵某某将一辆五羊本田牌WH110T-2D型二轮摩托车停放在**科大楼门口停车场处,未上锁,遂由林某某负责放风,符某甲上前将该摩托车盗走,二人将摩托车推离现场不远,将电源线割断重新接线,但是无法启动,便将摩托车藏匿到**医院公租房门前停车场处。2020年3月22日0时许,林某某发现盗窃的摩托车还停放在**医院公租房门前停车场处,便与符某甲、郭某某(2004年3月16日出生,系未成年人)准备将该摩托车转移走,正在接线时被值班保安发现并当场抓获,后交给接到报警赶到的儋州市公安民警,当场从符某甲处扣押手机一部、电线一根、摩托车一辆等物品,从林某某处扣押手机一部,从郭某某处扣押电线三根。破案后,被盗的摩托车已追回,归还给被害人。
经儋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一辆五羊本田牌WH110T-2D型二轮摩托车于2020年3月9日的认定价值为人民币9147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符某甲、林某某的家属已赔偿人民币1500元给被害人赵某某,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符某甲、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符某甲、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且被盗车辆已追回归还给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符某甲、林某某不起诉。
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电线四根、vivo牌手机二部,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帽子一顶,返还符某甲。
被不起诉人符某甲、林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儋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官:梁晓琴
书记员:符精政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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