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昌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符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符某甲醉酒驾驶琼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昌江县**村委会**村往昌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面的一家KVT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昌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前路段时被路面执勤民警查扣,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10.2mg/100ml,随后,符某甲被传唤至昌江县公安局接受调查。
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符某甲血样酒精含量鉴定,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到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发还清单、酒精呼气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鉴定意见通知书;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符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无违法犯罪记录,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符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钟纲云
书 记 员:尹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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