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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符某甲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一刑不诉〔2020〕Z143号

不起诉人符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1001973********,汉族,海南省海口市人,高中文化程度,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坡**号,住海口市琼山区**路**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海口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符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5日18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符某甲与符某乙等人在海口市美兰区**坡**号家中吃饭喝酒,期间符某甲喝了三杯纯生牌啤酒。当日21时许,符某甲饮酒后独自驾驶号牌为琼AE****黑色雅阁轿车前往海口市美兰区东湖里,途径龙舌坡路、和平南延长线,当车辆行驶至海口市美兰区和平南延长线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例行检查,经对被不起诉人符某甲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06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抽血检验。2020年1月9日,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被不起诉人符某甲的血液进行鉴定,证实其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1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符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符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杨晓丹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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