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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符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刑不诉〔2020〕Z122号

被不起诉人符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海南**物业有限公司工程部水电工,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海南省东方市**镇**村私宅。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6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符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日,张某甲等人盗窃了邢某某一块天梭T013420A触屏石英表手表。2019年5月14日凌晨,张某甲、张某乙、洪某某来到东方市**镇**居委会**路**号苏某某家入户盗窃,盗得一部联想牌笔记本电脑等物品。2019年5月的某天,在东方市八所镇解放西路外轮附近,洪某某将盗窃所得的一块天梭牌T013420A触屏系列石英表手表、一部联想牌IDEAPad yoga 710-14IKB笔记本电脑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被不起诉人符某甲,符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

2019年7月10日,符某甲被民警抓获到案,从符某甲处扣押涉案的天梭牌手表一块、从符某甲朋友符某乙处扣押到涉案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部。2020年6月22日民警发还涉案联想牌电脑给苏某某、2020年8月10日民警发还涉案天梭手表给邢某某。

经东方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联想牌笔记本电脑认定价格为人民币4339元。经杭州中准艺术品鉴定评估所出具的调查专家意见书,证实天梭表系正品,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洪某某、符某乙、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符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鉴定(评估)勘验调查专家意见书;

5勘验、搜查、扣押、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符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符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彭 楠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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