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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符某甲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检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符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87********,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路**号,住户籍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8年7月28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符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了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文昌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9月23日至10月23日;2019年12月6日至2020年1月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9月9日至9月23日、2019年11月24日至12月8日、2020年2月7至2月21日)。

文昌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符某甲、符某乙是两兄弟,均居住于文昌市**路**号**超市楼上,两兄弟平时以开设**超市为业。宋某某是租住在**超市楼上的租户,平时经常在**超市买东西,与符氏两兄弟还算熟识。2018年6月27日21时许,符某乙在家中吃过晚饭就下楼到超市换哥哥符某甲上楼吃饭。符某甲在上楼的时候,看到陈某某又在楼下的小巷子里面撒尿,就跑下去跟陈某某说不要在这里撒尿。陈某某不听规劝,并与符某甲推操叫骂在一起。随后,符某甲和陈某某两人缠斗在一起。此时正在**超市收银的符某乙听到吵闹声就从**超市跑出来劝说并拉开了他们,直至符某甲和陈某某情绪不再激动符某乙才回到店里继续看店。过了没多久,符某乙听到刚从**超市结账出去的宋某某叫他赶快出来。符某乙出来一看,巷子里陈某某正拿着一块红砖准备打符某甲。宋某某和符某丙两人就冲过来,打掉陈某某手中的红砖,陈某某面对三个人先动了手,随后符某乙、符某甲、宋某某三人围住陈某某一阵拳打脚踢将陈某某打翻在地。陈某某倒地后,符某乙、符某甲、宋某某没有继续打他,放他离开。陈某某站起身之后,站起来打了符某甲一拳然后跑出巷子,乘坐摩托车赶到医院接受治疗。

根据海南省文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琼文公司鉴(法医)认定[2018]264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认定,陈某某的身体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陈某某已经收到被不起诉人符某乙、符某甲、宋某某家属的道歉和赔偿(共赔偿10万元),并已经对被不起诉人符某乙、符某甲、宋某某进行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文昌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符某甲的伤害行为与被害人的轻伤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符合起诉条件。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符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文昌市人民法院起诉。

                               


  检  察  官:李宏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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