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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符某甲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刑不诉〔2020〕Z21号

被不起诉人符某甲,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8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住海南省临高县国营**农场**分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临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临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3日被临高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8月14日被临高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临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符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20时许,符某甲和符某乙在海南省临高县**镇符某丙开的商店内发生口角欲发生打架,而后符某乙被符某甲推打摔倒在地上,导致符某乙左髌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符某乙所受损伤属于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符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符某甲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符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符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高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王宁宁        

检察官助理:卢冬霞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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