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符某甲敲诈勒索案)_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男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301993********,黎族,初中文化程度,未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白沙县),住白沙县**镇**村委会**村****号。曾因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白沙县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白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7日被白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田英,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白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 年11 月6日中午,高某甲、高某乙、符某甲、韩某某等人在高某甲叔叔家里喝酒,期间高某甲提出到**队后山木材工地以运木材的货车要途径本村道路为由向老板索要烟酒钱,在场的符某甲、韩某某、高某乙均表示同意。当日下午16时许,高某甲、符某甲、韩某某、高某乙四人分骑两辆二轮摩托车前往**队后山的木材工地。到工地后,高某甲言语威胁现场的陈某甲、何某某、陈某乙等工作人员停止作业,声称自己是这里的“地头蛇”,要挟木材工地老板交5000 块钱才可以施工,陈某甲内心恐慌便电话联系村委会干部求助,约等待半个钟头过后,高某甲、高某乙就地捡起木棍打砸陈某乙的运输木材货车车盖,符某某、韩某某站在旁边,陈某乙、陈某甲上前劝阻砸车,遭到了高某甲、高某乙的威胁。又过十多分钟后,高某甲拿起一块石头砸向何某某的抓木机驾驶室的挡风玻璃,致使抓木机驾驶室的挡风玻璃被砸碎,同时高某乙也捡起石头砸向抓木机。随后赶至的村干部符某乙、叶某某进行了劝阻,高某甲还对村干部进行辱骂、挑衅,并持木棍冲上前欲打**村委会副书记叶某某,但被在场人员及时劝止。之后,高某甲等人因担心警察赶至现场才撤离。经白沙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被害人何某某抓木机直接损失2706 元(详见白价证字〔2019] 132 号)。

本院认为,某甲伙同他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敲诈勒索罪。本案系敲诈勒索未遂,符某甲系从犯,未有具体的威胁或打砸车辆行为,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白沙县人民法院起诉。

                                        

                                       检 察 官:廖 远 东

         2020年1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