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检五刑不诉〔2020〕Z10号
被不起诉人符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5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文昌市**镇**村委会**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邢益壮,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符某甲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20年3月12日移送审查起诉。其间,该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27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4月13日至2020年4月27日、自2020年6月28日至2020年7月12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符某甲身为**村**职务,其所在**村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5.04亩,非法获利179680元;该涉案地块面积为53.839亩,其中51.822亩属于三个村村民小组共有,涉案地块中有基本农田3.749亩,城镇用地8.823亩,农村居民点用地41.266亩;符某甲、符某乙和韩某某三人不具有犯罪的意思联络,也未实施共同的危害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本院认为,符某甲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符某甲不起诉。
副 检 察 长:邓瑞文
检 察 官:陈远如
检 察 官:崔林虎
检察官助理:易 虹
检察官助理:韩武站
书 记 员:席 骁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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