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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简某交通肇事罪案适用含认罪认罚)(简凯)(公开版)_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简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福建省南靖县,户籍地福建省南靖县**路**号**室,现住福建省南靖县**路**号**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简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12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简某某驾驶闽******号轻型自卸货车沿国道319线由漳州往龙岩方向行驶至丰田镇合强水泥厂路段(国道319线465KM+500M处),右转弯驶出道路时,于路右非机动车道与后方同向戴某某驾驶的未登记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戴某某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南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经现场勘查,取证核实,认定被不起诉人简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驶出道路时,未及时注意路面交通情况,未让正常行驶的车辆先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简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被不起诉人简某某与戴某某家属已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并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人员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证明、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简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福建闽南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厦贸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南靖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4.南靖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证人戴某某的证言。

本院认为,简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其他近亲属,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简某某不予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靖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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